本人了解,乘客安全為良善車隊服務駕駛最基本且不可妥協之要求。
一、拒絕酒後駕車
出勤前、待命、前往接客、載客及完成服務相關車輛移動期間,不得飲酒後駕車。如曾飲酒,或對是否仍有酒精殘留有任何疑慮,應主動停止接單或取消出勤,不得抱持僥倖心態。
二、拒絕毒駕及受影響狀態駕駛
不得於施用毒品、違禁藥物或非法管制物質後駕駛。合法使用處方藥、安眠藥、鎮靜藥、止痛藥、抗過敏藥或其他可能造成嗜睡、暈眩、反應遲緩之藥品時,應自行確認是否適合駕駛;如有影響安全之情況應停止接單及駕駛。
三、拒絕疲勞駕駛
不得於明顯睡眠不足、過度疲勞、精神不濟或無法維持正常專注能力時承接或執行服務。途中若出現頻繁打哈欠、注意力下降、短暫失神、視線模糊或反應遲鈍,應立即尋找安全地點停止駕駛並充分休息,必要時通知良善車隊協助後續安排。
四、身體與精神狀況
如因生病、發燒、暈眩、身體不適、情緒狀態異常或其他原因可能影響駕駛安全,應主動停止接單,不得因擔心失去案件或影響收入而隱瞞。
五、主動回報義務
接受案件後才發現飲酒、藥物影響、疲勞、身體不適或其他安全疑慮時,應立即通知良善車隊。良善車隊得基於安全重新安排服務駕駛。
六、遵守交通法規
應遵守中華民國道路交通及其他相關法令,不超速、不危險駕駛、不從事影響駕駛安全之手機操作,並維持安全車距與必要之防禦駕駛觀念。
七、重大違規處理
若涉及酒後駕駛、毒駕、拒絕酒測/毒品檢測、重大危險駕駛,或明知自身嚴重疲勞仍執行載客服務等重大危害乘客安全之行為,良善車隊得立即停止派單、暫停合作或終止合作關係。
八、相關責任
因本人違法、不當或明顯違反安全駕駛義務所產生之行政、刑事、民事或其他法律責任,由相關當事人依法律規定負擔。若造成乘客、第三人或良善車隊損害,依實際情形、相關法律及合作約定處理。本聲明不得解釋為免除依法不得免除之責任。
九、安全優先原則
沒有任何一張訂單,比乘客與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更重要。 當本人對自己的駕駛狀況有疑慮時,應選擇停止駕駛,而非冒險完成案件。